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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左市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的征求公告

2020-01-20 19:25     来源:崇左市教育局     作者:崇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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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教育局

关于《崇左市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崇左市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czsjjk@126.com,联系人:市教育局基教科冯慧敏,联系电话:7870633。

 

附件:崇左市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

 

崇左市教育局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崇左市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提出以下十四项工作措施。

一、规范学校准入条件

(一)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生态,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校等,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可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但民办幼儿园不得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

(三)允许民办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

(四)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落户崇左,特别是鼓励引进全国或全区有名的学校到我市投资办学。

二、用足土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然资源部门预留民办教育用地,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民办教育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格按照征地成本价收取。

(七)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执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计税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标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八)给予民办学校建设贷款贴息扶持。

1.满足以下条件给予贷款贴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我市办学2年以上民办学校;新(扩)建的学校,小学达到18班810人(含本数)以上;初中达到18班900人(含本数)以上;高中达到20班1000人(含本数)以上,高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1200人(含本数)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许可建设的教学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含本数)。

2.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5年。

(九)对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民办普通高中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一次性奖励20万。资金来源由学校属地同级财政负担。

四、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十)民办学校贷款贴息及奖励资金来源由学校属地同级财政负担。

(十一)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且招收本市学籍学生不低于招生人数的50%。

(十二)列入全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民办学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十三)本办法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未提及的地方,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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