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行为规范二十条》(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崇左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行为规范二十条》(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zsjyjrsjy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崇左市江州区金鸡路17号(崇左市教育局人教科407室),邮政编码:532200,并请在信封注明“师德行为规范二十条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771-78378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7日。
崇左市教育局
2020年3月27日
崇左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行为规范二十条(征求意见稿)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8号)精神,结合崇左市教育实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当年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不当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三、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四、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组织、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七、在招生、推优、评优评奖、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九、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的。
十、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十一、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变相劝退“学困生”的。
十二、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十三、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图书报刊、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十五、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十六、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十七、在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十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十九、在同事之间互相诬告、诋毁、拆台的。
二十、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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