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崇左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各位网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中小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崇左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位网民朋友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11月11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发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邮箱:czsjjk@126.com。联系电话:0771-7870633、7837802。
附件:崇左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崇左市教育局
2024年11月4日
崇左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本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经市、县(市、区)教育局审批且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适用本办法。当年度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三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指导思想,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遵照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义务教育,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总体要求,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
第四条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年检的组织实施、结论确定、结论公告、数据统计和总结工作;负责年检过程中的问题整改、申诉受理工作。
市教育局业务科室统筹市本级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结论审定、结论公告、数据统计和总结工作。
第五条 年检时间每年6月份开始,教育行政部门对上一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年检,至12月底结束。5-9月份为民办学校自检和材料准备阶段;10-11月份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阶段:12月份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检结论阶段。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总结和数据汇总并报送市教育局。
第六条 年检内容
(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1.党的建设情况;
2.办学条件情况;
3.依法治校情况;
4.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5.办学行为情况;
6.师生权益情况;
7.受到投诉、通报批评、处分等情况;
8.受到表彰或表扬情况;
9.其他检查事项。
(二)幼儿园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制度落实及活动开展情况;
3.和谐校园、安全稳定和卫生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5.师资队伍建设及人员配备情况:
6.保教工作开展情况;
7.财务管理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
第七条 民办学校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年检内容和指标体系量化表进行自查自评,并准备以下年检材料:对照《崇左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崇左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细则(试行)》指标内容逐条对应的佐证资料;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幼儿园年检指标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进行量化。年检实施单位应以《崇左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崇左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细则(试行)》为依据,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核查并打分,形成年检结论建议。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种。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场核查按量化得分在 80(含)分以上者,给予年检“合格”结论;得分在 60(含)一80分区间内,给予年检“基本合格”结论: 得分在 60 分以下者给予年检“不合格”结论。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检结论根据评估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确定为“合格”;60(含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市、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根据年检结论建议,结合相关业务科(股)室的意见,经局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确定年检结论。
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在官方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通报民办学校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县(市、区)教育局在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公告前,应先将年检结论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民办学校如对年检结论有异议,可在年检结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年检结束后,市、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应根据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上一年度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二条 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市、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所属教育局。
第十三条 年检结论和整改情况与本校奖励资助、招生计划下达、科研立项和评先评优等事项挂钩。
(一)对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合格”的民办学校,次年在招生计划下达、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安排。
(二) 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次年视整改情况,在招生计划下达、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限制安排。
(三)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申报有关表彰奖励的资格,并视整改情况调减其下年度的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对经整改后复查仍为“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建档。填报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者,应在年检工作开始前申请延期报送并获得所属教育局主管部门同意,否则视为未参加年检。对年检材料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和虽参加年检但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降低一档或判定为“不合格”。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年检工作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在年检过程中,年检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情形的,民办学校可书面向所属教育局或有关部门反映。经所属教育局核查属实,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强化导向作用,市教育局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调整《崇左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崇左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细则(试行)》。各县(市、区)教育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幼儿园年检指标体系的量化细则和分值权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崇左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关联文件: